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张某某、赵某某等多名农民工2022年3月份至11月份工资款共计8万余元,并打下欠条承诺2023年年底结清。到期后,被告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将王某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于2024年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款8万余元,到达约定期限后被告被告仍不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王某某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及拒不履行的后果,王某某置若罔闻。执行干警在对王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遂对其账户进行冻结,王某某发现账户被冻结后慌了神,主动来到法院协商该案。执行干警抓住这次机会,对王某某进行释法,让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抗拒履行的不良后果,王某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案款,随即电话联系家人、朋友筹措资金。在此期间,执行干警也通知到了申请人到场,经双方协商,王某某当场支付申请人案款共计7万余元,申请人表示对剩余案款自愿放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民生案件无小事,案款能否得以兑现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辉县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将执行力度与温度相融合,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在彰显法院公正司法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