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一起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错误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诚恳地向原告书面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在原告某童装店为孩子选购衣服进行试穿,试穿后却找不到自家孩子的衣服,原来该童装店也有孩子同款衣服,工作人员误把孩子脱下来的衣服当成店里的衣服挂到了衣架上。原告称发现该失误后工作人员连忙赔礼道歉,但被告李某仍不依不饶,在童装店门口大吵大骂,并把此事发布至网上,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后,组织双方在庭前进行调解,向原、被告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被告李某的行为进行教育,告知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短视频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见闻,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要坚守法律底线,谨言慎行,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被告表示自己也是一时斗气才发布了短视频,在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愿意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表示接受赔礼道歉,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被告仅需将原告诉讼过程已支出的费用支付即可,被告同意该调解意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