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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高额彩礼,为婚嫁“减负”

发布时间:2024-06-19 08:26:24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称,2021年,其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2.8万元的首饰五金并支付彩礼14万元,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母亲一直阻挠原、被告正常生活,双方感情破裂。结婚时被告索要的巨额彩礼及首饰五金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首饰五金款。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对原告诉称的彩礼数额无异议,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怀孕流产,不同意返还彩礼及首饰五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2万元。

    法官有话说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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