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诉称,2015年4月,被告程某在其处购买一批大米,货款共计178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及时结清货款,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上述欠款事实。出具证明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截至起诉时,被告仍分文未付。
庭审中,被告程某辩称,案涉大米是其父亲向原告购买,因原告一直去被告父亲厂里要账,被告向父亲核实后,替父亲为原告出具了证明条,因此拖欠的货款与被告无关,应由其父亲负责。原告也表示最初确实是被告父亲未支付货款,但被告在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证明条后,明确表示案涉货款由被告负责。
法院调解
为了化解矛盾,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承办法官庭后组织双方背对背进行调解。首先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核实过拖欠货款真实性及数额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证明条,在获得原告的同意后,属于自愿承担该笔货款,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被告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紧接着法官又和原告进行沟通,征求其调解意向及意见,原告表示愿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圆满化解了该起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