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刺痛了两个少年的心灵,也划破了两个家庭的平静。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更加引发了我们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深刻反思。
基本案情
原告小胡和被告小李是同班学生。2023年暑期的一天,小李来到小胡家中玩耍,二人无聊之际,小胡称曾看到其家楼下地下室有一把匕首,便与小李商量捡回来玩,二人一拍即合后,一起来到地下室,小胡捡起匕首拿回家并放在其卧室床上。二人打完手机游戏后,就躺在床上打滚嬉闹,在打闹过程中,小李顺手摸到了放置在床上的匕首,拿在手中,小胡在看到小李手拿匕首后,不仅没有要求小李放下匕首,反而继续搂着打滚嬉闹。忽然,小李手中的匕首不知何时插入了小胡的背部。小胡家人随即报警,辉县市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小胡因受伤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胡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胡和被告小李在床上搂着打滚嬉闹过程中,被告顺手摸起放置在床上的匕首并拿在手中,其作为事发时年满十四周岁的学生来说,应意识到匕首对人体伤害的危险性,其未及时消除该危险,而是继续与原告在床上搂着打滚嬉闹,致其手中的匕首刺入原告背部,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在看到被告手中持有匕首后,仍和其继续在床上搂着打滚嬉闹,同时结合原告提议捡匕首,并将匕首拿回家中,放置其卧室床上的行为事实,原告作为事发时亦年满十四周岁的学生来说,自身未注意到匕首在其上述行为中的危险性,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原告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和事实证据,法院酌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同时,事发时被告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父母对被告负有监护责任,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父母支付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侵权纠纷,更是一堂法治教育课,让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至关重要。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潜在的危险,并学会如何避免和应对。同时,监护人也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和教育,确保他们不做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应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