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裴某经营一家养殖场,多次在原告李某处购买饲料,双方约定原告负责运输饲料并先行垫付运费款,被告定期向原告结算上述款项。双方合作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运输饲料及代付运费共计114万元,被告已支付60万元,尚欠54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案件审理
案件流转至速裁法庭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但次日,在向被告送达调解书时,其却突然反悔,对调解协议不予认可,拒不签收调解书,并要求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随即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但其仍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因被告拒收,调解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法官便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饲料款及运费,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这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的,应当在开庭后进行判决;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