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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24-07-22 14:56:2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要求被赠与人返还,法院应否支持?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工作中结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在原告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进行大量钱款赠与。原告认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利,应属无效,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

    被告则认为,其与李某交往多年,李某向其转的款项大多为双方共同花费,原告诉求不应全部支持,且李某在本案中也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多笔资金赠与被告,损害了原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某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为无效。经法庭调查,李某共向被告转款共计53万余元,最终辉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杨某5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损害了另一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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