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系其雇佣的司机,2023年8月,原告指派被告运输一批蔬菜,但被告不仅严重超时,而且在高速运输过程中也未覆盖防雨防晒布,导致运输的蔬菜暴晒变质损坏不能食用,原告赔偿货主3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应尽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因全程均是其一人开车,每驾驶3.5小时需要强制休息0.5小时,且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三次给车上蔬菜洒水,期间还经历了车辆前轮爆胎换胎才造成时间延误,减去上述休息、洒水、爆胎等时间,被告的运输时间属正常范围。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受原告雇用的货车司机,运输案涉蔬菜过程中导致货物变质损坏,既有在途时间过长原因,也有防雨防晒覆盖不当的原因。综合案情,被告一人驾驶货车,扣除途中正常和非正常用时,在途超出正常时间不算过长;被告作为有数年驾驶、运输经验的货车司机,应当知道防雨防晒对高温条件下运输蔬菜的重要性,但其运输途中显然具有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车主,安排被告一人长途驾驶、途中未时刻提醒、关注车辆状况等,对案涉损坏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依法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