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辉县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自己的2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合同约定了土地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自2013年起,村委会开始拖欠土地流转款,经过刘某多次催要,村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面对村委会的违约行为,原告刘某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土地流转款,同时提出了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高庄法庭受理该案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案件标的较小,法官李如吉与调解员张院玲积极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首次调解会议上,原告刘某详细陈述了被告拖欠土地流转款的事实,明确表示因被告的不诚信,即使调解也会坚持诉求绝不让步。尽管被告表达了希望和谐解决问题的意愿,但在具体行动上却未能表现出足够的诚意,首次调解以失败告终。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李法官与调解员更加细致深入地了解双方的立场和需求,被告虽然再次表达了调解的意愿,但在实际行动上依然显得犹豫不决,未能给出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第二次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前两次的调解,李法官与调解员已经确定了双方的症结所在,充分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和调解技巧,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劝说和细致的分析,帮助原、被告找到了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方案,在第三次调解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当天支付原告土地流转款,原告在看到被告的表态后,表示愿意撤回起诉,继续按照原协议内容履行,纠纷在诉前圆满化解。
近年来,辉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能动司法,聚焦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积极探索多元联动调解纠纷机制,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司法服务在基层社会中更有力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