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抚养费用引两案 联合调解护“未”来

发布时间:2024-09-13 08:38:11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联合乡镇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费纠纷案件,同时将原、被告之间的执行案件也一并顺利执结,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然而10年过去了,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原告以离婚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过低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院调解

    案件流转至薄壁法庭后,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薄壁镇矛盾调解中心,利用调解员熟悉民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和法官的专业知识背景,从情与法两方面联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之初,经调解员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均以在外地工作为由拒绝调解。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接收执行案件后,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此时被告才主动联系调解员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并非其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而是原告同意其探望孩子,被告这才拒绝支付抚养费。调解员耐心向其释法,如果原告不让探视孩子,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告知原告,探视权是被告应有的权利,长期缺少父爱也不利于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原告同意被告探望孩子。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被告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孩子,探视全程气氛融洽。探视结束后,法官和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一次性履行了之前10年的抚养费,执行案件成功执结,原、被告就之后的抚养费重新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下一步,辉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大力创新家事审判理念,把修复亲情关系、弥合家庭矛盾、指导家庭教育作为家事审判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推进家事审判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2785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