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边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乘坐人李某某开右侧车门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周某某受伤且车辆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周某某便将李某某、边某某及案涉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三者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边某某、李某某均以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对安全行驶没有注意防护意识为由,认为周某某在该事故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周某某要求的医疗费过高,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坐人李某某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结合该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决李某某赔偿7.2万余元,边某某赔偿3.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2.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温馨提示:驾驶者在停车的过程中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同时应提前提醒乘车人,上下车时要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乘车人在开关车门时也应观察是否安全,看似简单的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