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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起诉还款,法院为何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24-10-31 16:34:48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中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但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李某的诉状称,其与被告张某系亲属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陆续借款6.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看病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

    案件开庭时,原告本人未到庭,其侄女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代理人称,原告长期生病,现在和自己同住,她可以保证委托手续上“委托人”处的签名系原告本人所签。被告辩称其只同意承担借条中其本人书写的“欠到5万元”的还款责任,借条上其他增加的欠款内容均非被告所写,并要求对原告本人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称去年看望原告时,原告已经不认识被告,对起诉是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持怀疑态度。法官询问原告病情,原告代理人称原告小脑萎缩,不能行走,且代理人称原告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有智力障碍,女儿处于失联状态,原告一直住在代理人家中由其照顾。

    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到原告代理人家中走访原告本人,看到原告卧病在床,已经无法正常交流,经法官再三向原告询问是否是其委托代理人起诉被告,原告无法用语言和行动回应,无法确定起诉被告是原告的真实意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到庭,经到家中走访,查实原告患有疾病,法官无法和原告正常沟通,无法查明本案的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重要的民事权利,任何诉讼的提起,都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委托手续应由当事人本人签字、捺印,否则无法确定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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