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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变“假证”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2:35


    被告人左某通过某聊天软件与离异女子小司相识,左某在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下同小司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两年后小司多次要求与左某结婚,为了敷衍小司,左某称自己在民政局有熟人,人不用去就能把结婚手续办了,并让小司拍了一张照片给自己,说是办结婚证用。随后,左某花了50元办理了一张假结婚证交给小司。过了一段时间,左某突然消失,对小司的微信不回,电话也不接,直到有一天,小司收到了左某假借自己姑姑名义发的微信,内容是:我是左某的姑姑,我代表左某告诉你一声,左某死了,我们全家人在那哭了。

    小司当时很伤心,就拿出两人的结婚证去看,看着看着发现结婚证上左某的身份证号有些短,一数才知道少两位数。后来小司去民政局找工作人员帮助查看才知道结婚证是假的,遂报警。

被害人小司报警后,被告人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办假结婚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引发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犯罪行为人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没有意识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国家荣誉。所以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办假证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同时,谨记言非法度不出于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莫用自以为是的小聪明去挑战法律的尊严和底线,最终只会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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