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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真“刑”,挣25000元罚152000元

发布时间:2024-04-29 17:34:56


   被告人郭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某村一厂院经营镀锌厂,在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郭某收集后,未经处理就直接用水泵排放到厂大门外土坑内。截至被查获时,累计排放废水约150吨。经司法鉴定:郭某电镀加工点外排废水总铬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359倍、总锌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385倍、六价铬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34.2倍。镀锌厂生产废水直排行为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价值为42000元,评估费用为50000元,鉴定费用为60000元,共计152000元。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不仅触犯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也属环境侵权违法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因此,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辉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费用共计152000元。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郭某赔偿了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52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为全社会广泛认同。本案通过“刑事处罚+公益诉讼”手段,达到了制裁环境污染、实现土壤修复、教育个人及企业依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保护环境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子孙后代,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肆意妄为,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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