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宁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被害人孙某相撞,造成孙某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被评为四级伤残。有关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民事案件诉讼期间,宁某预想到自己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义务,以和丈夫办理“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但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并在某APP平台晒一起旅游的照片。法院判决生效后宁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和7月,辉县市人民法院分别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为由两次司法拘留宁某。从拘留所出来后,为了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宁某更换了手机号,躲到郑州打工,为防止法院将自己的工资冻结、划拨,宁某使用其姑姑名下的银行卡和微信,在每月收到工资后随即将工资款转出,用于自己生活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该案警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耍藏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小聪明”,是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胜诉人合法权益、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不仅有违公民诚实信用的做人底线,还触犯法律。人民法院秉承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态度,并告诫被执行人要做法律面前的“老实人”,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