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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不做诈骗“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06-19 17:42:44


   202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在家没有工作,同村的赵某告诉他有个活儿,操作很简单,就是去某APP给别人点关注,然后拉人进群,拉一个人佣金2元到4元不等。宋某一听,虽然感觉佣金挣的有点太过容易,不合乎常理,可能是电信诈骗之类违法的事儿,但是太想赚钱,就接手干活了。首先,上家通过QQ将某APP群号发给宋某,宋某随机给别人点关注,对方如果回关,就可以直接把对方拉进上线指定的群里,每次拉大约20-30人进群,将人拉到群里以后宋某就按照上线指示退群了。然后宋某将每个群拉进多少人做个表格,通过QQ发给上家,上家给宋某发放相应的佣金。从2021年6月份至2022年4月份,宋某共非法获利38275.64元。其中,宋某关注被害人吴某的某APP账号后,吴某回关,宋某遂将吴某拉入上线提供的“顺风顺水”群内,吴某随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83549.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27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发布信息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这里,法院告告诫年轻人,不要贪图小利,因小失大,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社会上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把心思用在正处,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取得对应的报酬,凡是省力又来钱快的“好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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