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收工作已经结束,而在夏收期间道路上晾晒麦子的场景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审结一起因晾晒粮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购买了被水浸泡过的小麦40吨后将该小麦晾晒在被告所在村西北的大堤路面上。后被告驾驶其所有的铲车通过该路面时,一侧轮胎碾压了原告晾晒的小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晾晒小麦严重影响村民出行,危害了村民利益,原告的利益不应予以保护。原告则认为,农村晒粮食本就是人人都可以晒,不需要请示。后经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因商业经营,自行在被告村通行道路上晾晒被水浸泡过的小麦,给该村村民出行造成不便和风险,其行为不当;且在通行的道路上晾晒小麦,应当预见可能有被车辆碾压的风险。被告的铲车经过该路段本无可厚非,但连续长距离碾压路面上的小麦,明知造成他人损害而未采取任何规避措施,具有过错,应予赔偿;但原告对案涉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庭审中,因案涉小麦已经卖掉,原告未能提供案涉损害的直接证据,但铲车辗压确实导致原告的损害后果,结合碾压损害的事实、案涉小麦价格、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小麦款4000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小麦赔偿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