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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蝇头小利 守好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4-07-16 18:09:57


  被告人张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和陈某等人联系,陈某等人与张某约定用其银行卡转账,每转1万元给200元好处费。于是见面后张某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等人使用。期间,张某自己登录手机银行APP后,把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告知陈某等人用于转移非法资金。陈某明知道对方是用自己银行卡流转违法犯罪的钱,想着挣个钱,就让对方用了。陈某等人用这些银行卡共转移非法资金49008元,被告人张某共获取非法利益2208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因贪图一时利益,明知他人在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卡密码提供给犯罪分子流转违法犯罪资金,使自己成为犯罪的“帮凶”,也戴上了犯罪的手铐。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手机验证码、银行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切勿因帮他人提供支付刷脸服务,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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