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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却害己 “帮信”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8-14 17:16:30


  被告人王某和郝某是亲戚关系,郝某找到王某称需要借用银行卡在网上赌博使用,希望王某能够帮忙。王某虽然明知银行卡不能转借给他人使用,但碍于郝某是自己的表弟,并且郝某说自己只是在网上耍耍,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借给郝某使用,还将身边两名朋友的多张银行卡也借给郝某。郝某利用这些银行账号,绑定多个网络赌博平台,以对刷赌博的形式进行“跑分”,获取佣金,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这几张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高达206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碍于亲戚间的“面子”,无视法律规定,将自己与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也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切勿因人情关系、贪图小利等原因,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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