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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电动车之后........

发布时间:2024-09-11 17:19:04


   被告人张某在路上溜达时,见到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小甲(12周岁),竟心生歹念。张某欺骗小甲,让小甲用电车送其去拿东西,小甲同意。后两人行至偏僻无人处时,张某强行推小甲下车,然后张某骑电动车逃走并将该车变卖300元,用于吃饭、喝水、买烟等个人消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的行为已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这起案件也引发了我们对另一个重要问题的关注---不满16周岁儿童骑电动车上路的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规定,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不能骑电动车上路。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对交通规则的理解和遵守能力有限,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反应。小甲年仅12周岁便骑电动车上路,这无疑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重视孩子的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则,禁止不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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