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花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好友李某在售卖肉毒素、涂抹的水光液等物品。在没有核实李某是否具备经营药品相关资质以及药品来源和质量的情况下,小花分三次以每支19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13支“爱力根”保妥适R干粉注射剂(即“肉毒素”)。小花本人并无任何医疗美容资质,然而,她却在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内,将其中的5支注射剂用于自己及其丈夫的美容注射。此外,她还将剩余的8支注射剂以每支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其他顾客,从中获利约2000元。
经相关部门认定,小花所购买和使用的“爱力根”保妥适R干粉注射剂为假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花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已扣押的被告人小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国家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药品。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公众,购买药品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并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切勿轻信朋友圈等非正规渠道的药品销售信息,以免上当受骗,甚至危及生命健康。同时,对于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人员来说,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