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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意外受伤,发包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3-22 18:31:41


  被告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赵某,赵某招用原告李某进行施工,原告李某在工程施工现场受伤。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李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告赵某支付,之后的费用,赵某拒绝赔偿。原告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事实证明被告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赵某,赵某招用原告李某进行施工,原告李某提供的劳动是被告赵某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为劳务关系;而被告某公司根据被告赵某统计上报后将工人工资进行直接支付,该公司只是对工人工资监督管理,不能因此认定原告李某与该公司形成劳务关系。综上事实,该公司与赵某形成了分包合同关系,赵某抗辩与原告李某不是劳务关系不符合查明的事实,不予采纳。在劳务关系中,被告赵某作为雇主没有为雇员提供高空作业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监督安全施工,致原告李某在工作中遭受损害,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高梯上工作,应当知道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险,应当采取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在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对事故过错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被告赵某负担80%责任,原告李某负担20%责任。另因被告赵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被告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与造成原告李某损害后果的被告赵某均具有共同过错,该公司应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最终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判决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此来“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本案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公司存在过错行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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