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事水泥售卖业务,常从赵某处采购水泥,时间一长,两人关系渐熟。经对账,李某仍下欠赵某30000余元水泥款,经多次催要,李某一直以近两年生意不景气为由不予给付,赵某便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自己的水泥款30000余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遂对李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在郑州的某银行账户有频繁资金往来,当即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并告知李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及拒不履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李某得知账户被冻结后,多次主动与执行干警电话联系,称自己现在流动资金有些紧张,如果一次性支付30000余元生意将会难以维持,恳请每月分期支付2000元。为了核实李某所言真伪,以及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得以兑现,执行干警当即便前往银行调取其银行账户详细流水记录,但余额不足以支付所欠水泥款。经分析,执行干警初步判定李某具备偿还能力,所谓流动资金不足应该只是托词。
执行干警一边与李某保持电话沟通,让其放松警惕,防止他四处躲债,一边联系赵某提前赴李某家中确定下是否在家。在周密部署配合下,执行干警成功将李某拘传至法院。回到法院后,李某意识到再也无法用那些“华丽”的语言来躲避债务,当场将所欠的30000余元水泥款全部一次性筹集到位交至法院,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