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第三人赵某三人合伙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贵州某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三人约定共同投资,平分利润。2022年8月工程完工。但原告以被告收到工程款5200余万元后,未向原告支付应得利润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利润1600余万元。
被告张某则称,案涉工程虽已结束,但发包方至今并未最终结算,被告收到的工程款仅是发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该款并非合伙财产。合伙尚未终止,对合伙账目也未进行清算,原告无权要求分割。且目前工程支出远大于已收到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经清算存在亏损,原告还要分担亏损。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三方就案涉工程收入不持异议,但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所称的各种开支提出异议,认为部分开支为被告虚列开支,要求进行审计。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专业的审计机构对案涉工程账目进行审计。历时2个月,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原告依据审计报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500余万元。被告却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审计结果片面。
因案涉项目工程大,时间跨度长,合伙三方也未聘请专业的财会人员对收支进行管理,仅是被告公司员工记载的流水账,很多项目支出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付款,没有正式发票,审计公司对该部分支出均未计算在内。针对审计报告,被告开始分项举证,历经十次庭审,十八次庭下质证,十一次对被告会计人员的调查,最终提交的证据达170多项,共计20余本卷宗,卷宗材料高度近1米。
随着对证据的抽丝剥茧,案件事实也逐步明朗,耗时1个月承办法官终于将判决初稿撰写完毕,判决书中仅证据部分就多达63页。
法院调解
原被告原本是生意伙伴,关系甚好,但因该起纠纷导致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宣判前,承办法官决定再试着调解一次。法官首先从做原告思想工作入手,劝告原告,如被告列举的绝大多数支出均为客观存在,案涉项目确实存在亏损,原告的投资款可能无法全部收回,如果双方达成调解,或许可以及时止损。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原告终于表态同意调解并减少诉讼请求。见案件调解有眉目,承办法官立刻电话联系被告,告知被告原告的诚意。被告在电话中感慨颇多,案件历经一年的审理,被告也早已身心俱疲,因诉讼缠身,无法抽身远离,很多项目也无暇经营,愿意早日结案。
经过承办法官的多轮调解,双方终于就支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被告在外地无法返回,承办法官采取网络庭审的方式,当天即让原、被告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也恢复了往日融洽的关系,表示以后有机会会继续合作。最终,这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孜孜不倦的努力下,终于取得了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