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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判决促履行 案结事了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5-01-02 14:41:49


    基本案情

    2016年,第三人李某借用原告河南某城建公司资质,对外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依据第三人提交的工资表,支付了68名工人工资近400万元。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第三人将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对工人人数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工地实际工人只有63名。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人的意见。原告认为,既然另外5人并非第三人的工人,原告向其支付工资款于法无据,故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其中二人被告孙某、秦某诉至本院,要求二人返还已支付的工资款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孙某、秦某均辩称,案涉款项实际是被告的老乡张某借用被告二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代为收取的工程款,二人在收到款项后陆续都转给了张某,二被告并未实际获得案涉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孙某、秦某均认可收到原告案涉款项,自称系张某借其银行卡及身份信息代收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二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或经济往来,该二人收到原告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孙某、秦某返还原告7万余元。

    收到判决后,经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督促,二被告均主动履行了案款。原告公司负责人忍不住连声赞叹:没想到案件不仅迅速开庭判决,而且判后短时间内就收到了案款,遂向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鲜艳的锦旗既是对法官和调解员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动力源泉。下一步,辉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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