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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骗婚攫取钱财 六人均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1-04-01 09:39:45


    家住辉县市城区的妇女王喜梅伙同范录荣、李银财、刘爱青、郭树玉以给王喜梅刚满20岁的女儿郭永杰介绍对象方式骗取钱财。3月3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喜梅、郭永杰、范录荣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银财、刘爱青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郭树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份,王喜梅化名小兰、郭永杰化名萌萌伙同范录荣、李银财、刘爱青,以给郭永杰介绍对象为由,隐瞒王喜梅和郭永杰系母女关系的事实,由李银财联系郭树玉冒充郭永杰的父亲,欺骗焦作市修武县的赵某来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郭树玉家认识郭永杰的家门,骗取赵某的信任后,骗走赵某现金11400元、一部价值700元的手机、一枚价值1559元的黄金戒指、一双价值55元的布鞋、一双价值126元的运动鞋、一个价值104元的女式皮包。范录荣、李银财、刘爱青、郭树玉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其余现金7400元和手机等物品被王喜梅、郭永杰占有。案发后,赃款及物品被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对比及退赃情况,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超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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