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包装有限公司系合作伙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胶粉,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在合同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套制胶机和一个储桶胶,约定供货终止时由原告收回。2024年5月,双方不再合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制胶机和储胶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归还,且双方在合作期间被告还拖欠原告货款1450元未支付,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便将被告某包装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制胶机和储胶桶或赔偿设备损失费5万元,以及其拖欠的货款145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方提供的胶粉质量有问题,造成纸箱开胶,遂当庭要反诉要求原告赔付自己的损失3000余元,原告也表示要增加诉讼请求,矛盾愈发激烈。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多年合作伙伴且所涉标的额不大,在征求双方同意情况下进行调解。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理念,进行多次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限定时间内交付原告设备并保证该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月28日一大早,承办法官便到现场督促履行,以便调解协议得到圆满执行。经多方配合,设备成功完成交付,该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