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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共城|交通事故圆满结案,家属获赔6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3-27 17:31:20


    2024年8月23日9时,在辉县市某十字路口,马某驾驶普通轻型货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车辆损坏且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双方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关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家属将马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有重复,因为原告提供的住院清单中包含了护理费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住院清单中的护理费是指医学护理方面的费用,而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是指生活护理方面的费用,属于人身损害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二者并不相同,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邱某系农村居民,事发时未满60岁,其误工费标准应按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损害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酌定。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扣除前期被告马某垫付的4万元和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4.5万余元后,被告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56万余元。马某垫付的4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退还给马某。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按期履行了案款,该案案结事了。此案的圆满结案,不仅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一份慰藉和补偿,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彰显。在此提醒大家:大家在出行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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