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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结束不是父母责任的终结

发布时间:2025-03-26 17:00:00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不仅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201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双方孩子李某出生,后双方因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分开生活。孩子出生之后一直在原告家中由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抚养至今,现在孩子已达入学年龄,但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产生矛盾,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起初双方当事人矛盾非常深、庭审中态度也是非常激动,庭审无法正常进行,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初衷,而是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诉求等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进行细致讲解,明确告知当事人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认真分析。最终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放下多年积怨,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一方也将补偿费用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居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爱与责任的终结,希望父母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都能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利益出发,以理性和包容的态度互相面对,妥善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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