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上午,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将6万余元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张某某、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某借款8万元,徐某某自愿对该借款作为担保人,三人向王某某出具借条。此后,王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和李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欠款,仍有6万余元尚未归还。2024年8月,王某某通过法院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张某某、李某某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也以自己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归还。2024年11月,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张某某和李某某名下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担保人徐某某的银行账户有5万余元的存款,执行干警当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并第一时间联系徐某某说明情况。
徐某某认为自己并不是借款人,只是好心做担保,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面对徐某某的疑问,执行干警耐心向其释法解释作为担保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劝说后,徐某某表示理解,会尽量将钱还清。
2025年3月19日,徐某某来到辉县法院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意扣划自己账户上的5万元案款,并现场将剩余的1万余元案款缴纳,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