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的过程中,可能会轻信所谓的“关系”和“门路”,希望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托关系来达到目的,但最终却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高庄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24年8月,被告郭某以给原告介绍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信息费94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到被告手中,谁知过了几个月,被告并未介绍原告承包任何工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拒不退还。被告郭某辩称,认可收到原告9400元现金的案件事实,但原告支付的9400元是诚信金,双方约定工程不管说成与否都不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相关工程承揽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委托事项并未完成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返还该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在原告书写的书面证明上签字并在电话录音中承诺返还该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9400元。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签订好必要的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