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上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旁听席上的听众,与以往不同,“特邀”的是17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该17名人员在辉县法院当天凌晨集中执行行动中被拘传。
该起拒执案件中,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8月31日驾车与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王某家属9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拒不履行,经多次传唤亦拒不到案,长期躲避在外,并且经常出入KTV、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交易金额高达十几万元。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辉县法院执行局利用此次拒执案件庭审,让拘传的被执行人参加旁听,不仅给被执行人进行了一场法治现场教学,更对他们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表明辉县法院对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庭审结束后,有6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将案件履行完毕,6名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到位案款30余万元。有5名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下一步,辉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执行环节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执行为“零容忍”,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解决胜诉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