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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骑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发布时间:2025-04-18 16:30:00


    郎某骑行电动二轮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马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郎某受伤且双方车辆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马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郎某承担次要责任。后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郎某便将马某及其马某车辆所涉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郎某称马某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辆,二被告应在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因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仅应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合同约定限额内依据双方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认定案涉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仅应在合同约定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马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出厂证明中整车合格证显示该车为观光车,不作为机动车上牌使用,仅作为产品下线合格证明,且该电动四轮车不符合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驾驶的涉案车辆为机动车并应承担交强险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先根据普通侵权中过错责任计算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后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故二被告应当承担的合理赔偿金额为9.8万余元,因该数额未超出保险范围,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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