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与被告姜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被告姜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任某借款5.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因被告姜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任某将其起诉到辉县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被告姜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原告任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姜某,姜某均以不在家中为由,拒不现身。执行干警遂对其名下存款、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少量存款及一辆注册时间为2013年的长城牌汽车,遂对其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对其车辆予以查封。姜某发现被法院采取控制财产措施后,主动联系执行干警,称自己出门在外处处受限,对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希望再与任某协商一下重新制定还款协议,鉴于姜某不讲信用在先,任某拒绝协商。
在近期的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来到了姜某家中,经一番查找,未找到姜某。通过与其妻子交谈,其妻子表示姜某在外打工,姜某的失信行为已经让其自食恶果,他们愿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尽快还款。几天后,姜某联系执行干警称已同任某自行协商好,自己会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遂姜某托人来到法院将案款全部缴纳,案件执行完毕,对姜某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