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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就执“刑”】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

发布时间:2025-04-24 18:35:34




    2025年4月23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1日13时许,在河南省辉县市某国道,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王某甲乘坐副驾驶)与王某乙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辉县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赔偿王某甲家属经济损失939853.32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甲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辉县法院执行局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经对杨某某司法拘留、批评教育也未见效果。后杨某某为抗拒执行长期躲避在外,用其母亲的身份信息创建微信消费,微信账户内交易频繁且金额较高,还多次出入KTV、洗浴中心等场所,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逃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遂作出前述判决。

    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认其因侥幸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企图通过逃避、隐瞒、拖延对抗执行。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全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或拖延。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唯有主动履行义务,方能避免法律制裁与生活受限的双重风险,切勿心存侥幸,让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以免发生拒不执行被执“刑”。

    打击拒执行为,既是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强有力手段。下一步,辉县法院将不断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让拒执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向不守法的当事人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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