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二轮电动车以其便捷、灵活的特点,成为众多人出行的选择。然而,随着二轮电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当事故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时,司法调解便成为了化解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近日,辉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原本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4年6月,原告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不慎相撞,事故造成双方人伤车损。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某将孙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逆向行驶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则辩称发生事故时原告单手骑车接打电话,是原告撞到了自己,自己的车翻了才压住了原告的脚,故实际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对原告的电动车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电车超速且是电动二轮摩托车,申请对原告的电动车做鉴定。此外,被告还提出事故发生后双方口头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费用,所以没有报警。
庭后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知他们在没有明确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判定责任比例。经过5天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万元,被告当场履行了案款。原告表示,通过调解,及时获得赔偿,用于治疗伤病和恢复生活。被告表示,调解让她避免一场可能旷日持久的诉讼,减轻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辉县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探索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庭审全程,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