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经常头疼,听说吸食“白面”能缓解,打听到同村的被告人张三手里有“白面”,就去张三家中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包(约35克)“白面”。此外,王五与张三喝酒时得知其有“白面”,因王五之前跑大车尝过“白面”,觉得有提神醒脑的作用,就心痒想再尝尝,张三说500元一包,王五同意了,张三回家取“白面”完成交易,张三两次贩毒共获利1000元。经鉴定,在被告人张三家中查获的“白面”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我国对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涉毒行为均将受到法律严惩。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