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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共城|机动车投有交强险 肇事者无证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05-23 08:48:41


    2023年8月,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步行的张某发生相撞,张某受伤,陈某逃逸。经相关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164140.02元。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该判决义务后,向陈某行使追偿权,要求陈某返还其垫付款16140元,多次催告无果便将陈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64140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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