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别拿生命消暑

发布时间:2025-06-06 10:38:44


    夏日炎炎,游泳成为人们消暑的热门选择,然而溺水事故也由此进入高发期。每一起事故的背后,是一个个家庭难以承受的伤痛。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野外游泳溺亡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在防暑降温时切记,不要前往水库、江边、鱼塘等危险水域游玩,更不要认为自身会游泳就忽视溺水的危险。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张某、李某、王某在河北某饭店聚餐。因天气炎热,本地人张某提议饭后前往水库游泳,并询问二人是否会游泳,李某和王某均表示会一点,遂一同前往水库游泳。游泳过程中,王某不幸溺亡。王某父母将同行的张某、李某及水库管理方诉至辉县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案涉水库系当地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架设有铁丝围栏,围栏豁口等多处设有“水源重地、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标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警示标志进入危险水域,应对溺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提议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安全职责,存在过错;李某结伴同行未加劝阻,亦有过错;水库管理方无侵权行为,无需担责。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原告12万元,李某赔偿原告3万元。案件虽已结束,但15万元终究换不回鲜活的生命。

    法官提醒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需提高风险意识,对于存在危险性的区域或活动谨慎进入和参加。野外水域风险高,一定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切不可因面子等问题而忽视可能存在的危险。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38434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