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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司法解局

发布时间:2025-07-21 09:34:38


    原告卢某诉称,2025年3月7日,被告崔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清理垃圾倒车过程中,撞到了步行的原告,原告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崔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崔某支付了4800元费用。然而,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双方未达一致意见,卢某便将崔某及案涉车辆所有人某清运公司一并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8734.92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表示自己有意和解,但原告方家属的态度十分强硬,让和解受阻。被告某清运公司则辩称,原告年龄较大,本身可能存在一些基础疾病,在这次事故中,很可能出现伤病共治的情况,提出对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案涉标的不大,若进行鉴定,不仅会增加费用,还会进一步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多轮释法明理后,某清运公司表示放弃鉴定,同意调解,崔某也表示愿意和公司一起承担责任,原告提出希望该事件一次性解决到底,赔偿款一次性履行到位。

    此时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坐到一起进行调解,此时双方脸上再也没有了之前的愤怒和敌意,经过多轮心平气和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下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调解智慧的生动体现,用调解解决纠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注入温暖而坚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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