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上午,骄阳似火,烈日当空,当事人陈某家属专程从武陟驱车百里,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将一面绣有“正义的守护者 人民的好法官”金色大字的锦旗,郑重地交到了承办法官的手中,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这面锦旗与辉县法院之前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紧密相关。2024年2月28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建设公司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且被告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心中不愤,遂将该建设公司诉至辉县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0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是由陈某主动提出解除,并非公司违法解除,且公司已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等费用共计6.1万余元,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细致审查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双方劳动合同虽是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但陈某的工资流水及相关培训证件证明陈某自2011年9月起便持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在陈某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仅支付了4个月工资,且金额远低于正常水平,停工留薪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返岗工作,公司拒不安排,导致陈某被迫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陈某自2011年9月入职该公司,劳动关系应自此时算起。在陈某停工留薪期间,被告违法减发原告工资,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导致被告被迫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合考虑,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19.5万余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报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