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三在村里的集会上看到有卖俗称为大烟种子的,想着这东西长出来后做饭好吃、当菜也好吃,就买回来一些种在自家的菜地里。春天来了,罂粟苗发芽、生长,相关部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该处疑似罂粟苗原植物后实地查看,张三看到有工作人员去自家菜地,他知道自己家菜地里种有罂粟,就赶紧拿着锄头想去把菜地的罂粟苗锄掉,被当场抓住。经鉴定,张三家菜地内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均为罂粟(幼苗)。后来张三配合工作人员将罂粟苗铲掉,经核对,共计2400棵罂粟幼苗。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扣押的罂粟(幼苗)2400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无论出于观赏、食用、治病等任何理由种植罂粟,均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则构成犯罪,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