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市场中,中介机构凭借专业服务为买卖双方搭建交易桥梁。然而,个别房主与买方绕过中介机构另行交易的行为,不仅损害中介机构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诚信环境,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中介公司起诉买卖双方“跳单”的中介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其为一家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前期经原告多方居间协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被告李某。后被告李某向原告表明不再购买该房屋,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无效,原告将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退还二被告。之后原告却发现二被告仍在履行购房手续,并委托了其他中介继续办理银行手续,且已办理过户。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服务佣金。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并未恶意串通,是因为原告无法完成居间服务,三方一致同意才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才又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办理的房屋买卖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见,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但二被告在接受了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后,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于第二天另行委托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较少的中介费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服务,绕开原告另行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被告违背诚信原则,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针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的居间服务佣金等费用考虑本案原告客观上确实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但尚未履行全部义务,故对提出的服务佣金等费用予以部分支持。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房屋交易需严守契约,尊重中介机构的劳动成果。买卖双方应诚信履约,切勿因小失大;中介机构也应规范服务流程,留存完整服务证据。辉县法院也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为诚信交易保驾护航,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