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张庆来从辉县市执行法官手里接过了执行案款1550元,高兴地合不拢嘴。
2010年4月,李某称自己装修房屋,借到张庆来现金1500元。后经张庆来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付,张庆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缺席判决李某返还张庆来借款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判决生效后,张庆来于2010年12月底提起执行申请。
辉县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欠有其他人外债,一般很少在家,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5月3日,执行法官通过调取李某的身份证号,在某银行查询到了李某的存款刚好有1500元。2011年5月4日,当执行法官拿着冻结、划拨手续来到银行时,却发现李某的账户上的钱已经通过银行卡被取走了。正当执行法官准备离开时,一张熟悉的脸进入了他们的视线,一位正在办理存款的男子很像身份证上的李某。他们经过仔细辨认,确定那人就是李某。等李某办完存款手续离开后,执行法官询问银行工作人员那人是不是李某,工作人员笑而不答,执行法官心里更加有数了,再次要求将李某的账户冻结和划拨。经查,刚才那人就是李某,还有其他业务的他今天在账户上存了刚好3000元。这下,连诉讼费、执行费的钱都够了。
2011年5月16日,辉县市法院执行法官开车来到张庆来的家里,将划拨到的1550元亲自交给了行动不便的他的手里,张庆来不住地感谢:“谢谢你们,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