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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绳≠免责 文明养犬记心间

发布时间:2025-09-01 11:51:10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结了一起狗咬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再次提醒广大养犬人士,严格遵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依法养犬。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某诉称,其系水果经营者,受邀前往张某某所经营的桃园进行经销交易,双方正在协商价格、数量时,张某某所豢养的狗突然窜出来,撕咬冯某某左足踝处。冯某某受伤后,马上到辉县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诊治,但疾控中心以伤情严重为由,建议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冯某某随后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下肢撕脱伤创伤后伤口感染。冯某某住院达30天之久,花费大量医疗费,伤情至今未愈。

    被告张某某辩称,在原告进入桃园时,被告明确告知其狗咬人,且狗是拴绳的状态,原告边看手机边从狗旁边经过,是原告的过失行为导致被咬,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对狗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辩称其已经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当减轻其责任。但原告玩手机并非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因玩手机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拴绳是养犬的基本要求,但不是免责金牌。养犬人要定期检查犬绳安全性,同时控制好犬绳长度,避免犬只活动范围过大引发危险。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外出时务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束犬链、戴嘴套等,既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也是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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