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自己将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借给第三人高某使用,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某通过被告姬某(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买卖方式,将车过户到高某自己名下,委托书上显示姬某作为代卖人将车卖给了高某。原告称不认识姬某,也从未委托,且在此期间第三人高某死亡,原告无奈下便将姬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姬某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三万元。
法院调解室内,姬某声称委托书上原告的签名不是其代写的,谁写的他也不知道。面对一纸疑似造假的签名,一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及三万元的索赔,双方争执不下,原告提出要进行笔迹鉴定。
调解员安玉梅老师考虑到,这起标的仅三万元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旦进入笔迹鉴定的程序,不仅意味着高昂的鉴定费用与时间成本,还未必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过户的问题,并且车辆已经完成过户,第三人高某已经死亡,对当事人而言,最终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输了现实”的困境。
安老师分别多次与双方进行坦诚沟通,告知姬某作为委托书中的代卖人,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与签名的真实性是基本义务,即便签名非他代写,未履行审慎核查职责,在诉讼中也难以完全免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姬某主动提出赔偿3000元。
面对3000元的赔偿,原告表示拒绝。安老师再次就原告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即便通过鉴定证明签名系伪造,但车辆已经完成了过户,原告还需向车辆登记部门主张更正,况且第三人高某已经死亡,诉讼成本与实际效果可能并不相配。原告经考虑后,接受了被告的赔偿方案,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画上了句号。
在此提醒大家,借车需谨慎,风险不可忽视。本案起因于车辆出借,看似简单的出借行为,最终引发了重大的风险。车主出借时,尽可能留存书面协议,核实使用人驾驶资质与信用状况,并明确责任界限,切勿因碍于人情而疏于防范。
再者车辆过户材料需真实,虚假签字需担责。车辆过户相关文书及签字必须真实、合法,代卖人未尽审核义务,即使非本人造假,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会公众在参与此类行为时,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忽视程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