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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申请人心放宽 千里查寻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1-05-23 11:18:06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千里赶到东北,历时十余天,努力查寻被执行人的下落。

    1994年冬,申请执行人刘明军在本村村民李明杰开办的大理石采石场打工,由于李明杰在刘明军等人住宿地堆放雷管、炸药、易燃品引起火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包括刘明军在内多人烧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明杰远走他乡,从此下落不明。后刘明军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李明杰赔偿损失,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明杰支付刘明军赔偿金 89782.35元。

    1998年11月12日,刘明军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过调查查明,李明杰事故发生以后不知去向,在其母亲丧事期间也没回家。1999年3月19日,辉县市法院对李明杰的三间房屋和宅基地上的3万余块砖进行查封,并先后进行拍卖、变卖处理,处理价款6500元,已交付申请人刘明军。2004年,李明杰妻子张美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辉县市法院缺席判决二人离婚。由于被执行人李明杰长期下落不明,执行人员虽经多次查找,再未发现李明杰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奈之下,依法将该案中止执行。

    期间,由于申请人刘明军受伤致残,造成其家庭生活一定的困难,为此,辉县市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其所在的乡、村两级干部沟通、协调,在费改税之前的几年中,为刘明军免除了一切乡统筹、村提留,实行低保后,又为其办理了低保手续,给予了刘明军尽可能的照顾。但是,由于已执结标的与判决确认的的赔偿数额相距甚远,多年来,刘明军始终不停的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给辉县市法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2008 年12月19日,辉县市法院向市委政法委提出了对刘明军进行司法救助的申请,申请获批后,对刘明军发放了一次性司法救助资金30000元,刘明军出具了停访息诉的保证书。

    2010年5月29日,刘明军出现反复,就此案再次信访。执行人员在对该案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杰在2009年将户口从赞成派出所迁出,迁移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得知这一消息后,刘明军要求辉县市法院派员赴大兴安岭地区调查李明杰的下落。

    为了维护刘明军的正当权益,真正达到使其息诉罢访的目的,经研究,辉县市法院决定派员奔赴大兴安岭地区,查找李明杰的下落。2011年5月6日夜,副院长李保良带领执行二庭副庭长赵月军、法警大队副大队长秦小运一行三人乘坐火车赶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经过连续三个昼夜的奔波,李保良副院长一行三人赶到了李明杰户籍所在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林海镇,顾不上旅途的劳累,他们首先赶到林海镇派出所调取李明杰的户籍材料,得知李明杰已经再婚。随后,他们连续查遍了当地所有的金融部门,未发现李明杰夫妇任何的存款信息。同时,在工商、车管、房屋产权等部门亦均无二人的登记信息。在之后几天的调查中,他们了解到,李明杰夫妇先后在新林区的林海镇、翠岗镇居住,2006年,李明杰在翠岗镇天赐木业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左手被锯掉两根手指,在公司赔付其10000元后,李明杰夫妇以800元卖掉了居住的简易房屋,之后,远走他乡,再次下落不明。

    20101年5月23日,从东北回来的执行干警将所调查了解的情况专门向申请人刘明军作了反馈,刘明军在听完后说:“你们辛苦了。”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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