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高庄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在原告首次起诉且家暴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以司法力量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筑起坚固的法治防线。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二婚,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般,不经常沟通,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小孩年幼又复婚,复婚后,被告并没有任何改变,对孩子和原告不管不顾,未尽到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并且依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25年2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025年2月之前从未家暴过原告,当天是因为原告连续辱骂被告多日并转移被告存款,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离婚与否的标准。尽管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是原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具有家暴行为和倾向,对原告及其孩子人身安全均造成现实的威胁,另外双方之间还存在多次因纠纷不可调和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情形,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综合考虑原、被告家庭和收入情况,孩子现实生活状况和意愿,基于维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对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问题一并作出妥善处理。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辉县法院始终坚持以司法公正守护公平正义,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下一步,我院也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打击家庭暴力,以更温暖的司法服务守护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