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讲义气,便持刀帮朋友乱砍他人,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小文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4月,刚满16岁辍学在家的小文在和朋友小峰玩耍时,小峰称自己在辉县市某学校被人欺负了,小文便答应要帮小峰出了这口气。2006年4月28日晚8时多,被告人小文伙同小峰、小毅、小举、小震(均未满16岁)等人,骑着两轮摩托车,来到该学校门口,看到几名初中生过来,小峰说就是他们,小文便从小峰手里拿起他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西瓜刀,朝三名初中生胳膊、头上乱砍。其他四人也分别操起一把西瓜刀乱砍,造成三名初中生受伤。砍过人后,几人骑车逃跑。经鉴定,三名初中生一名伤情构成轻微伤,两名构成轻伤。事后小峰才知道自己根本不认识被打伤者,黑暗中自己认错人了。小毅于2007年2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文在打人后逃窜,于2008年9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文和小峰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文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轻伤、以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