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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耐心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5-09-28 09:54:55


    2025年7月13日,被告刘某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原告武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武某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经相关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交通安全互助单。案涉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事故发生后交强险赔付了2000元,剩余损失未达一致意见,武某便将刘某、李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拖车费、鉴定费等共计14307元。

    案件分流至民事审判庭后,承办法官当即阅卷并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开庭前,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意见虽有所缓和,但仍对责任承担存在分歧。被告刘某认为其只是受雇于被告李某开车,应由雇主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李某则认为其已为车辆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案涉某汽车运输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均以挂靠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标的较小,适宜调解化解纠纷,于是再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承办法官逐一梳理法律条文,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同时指出本案中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雇员履行职务行为,应由雇主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刘某追偿。同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多次多轮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厘清了法律关系。被告李某提出愿意当场赔偿原告5500元,被告刘某也提出愿意赔偿原告5500元。原告思虑片刻后表示同意,并撤回其他诉讼请求,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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